司法院院解字第409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9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日敵財產經敵產處理機關接收後,如人民僅以日人為被告,主張該財產當時係被迫出賣,訴求確認原買賣契約已撤銷並返還財產,經法院受理予以有利判決者,其判決之效力不及於敵產處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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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 |
日敵財產經敵產處理機關接收後,如人民僅以日人為被告,主張該財產當時係被迫出賣,訴求確認原買賣契約已撤銷並返還財產,經法院受理予以有利判決者,其判決之效力不及於敵產處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