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訴訟法原則判決不能拘束當事人及承繼以外之人參加人另行起訴自非一事再理如敗訴之當事人有承繼人且不為所反對參加人並可為之上訴同時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