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判例所稱交付精神病院或其他處所禁制其自由云云關於監禁處所包括甚廣凡可以禁制自由之處所皆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