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簡易程序暫行條例業於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奉令公布原呈發生疑問之條文為新條例所無自無庸置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