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清現行律之監候處決監禁待質係一種中止訴訟程序並非判定罪刑之判決應由該管審廳更為續審故暫行新刑律施行細則無改訂執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