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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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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76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6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6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諭知被告負擔訟費應視被告負擔力酌定其無罪部分所需訟費應由國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