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犯罪未遂因未完成如該本條之行為與既遂所生之實害不同不准免除條款既無明文規定則此項較輕之案自係准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