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入人家捆綁索贓約期攜取有於限期內代索得贓者是否構成強盜罪抑為詐欺取財罪應以被害人喪失意思自由與否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