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就縣判案件提起控訴其上訴日期係自文卷到日起算原判有無牌示自屬無關若檢察官於文卷到日後提起控訴既已逾期應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