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有權人於其所有物因他人債案被執行時得向受主之占有人提起返還之訴或向債務人訴請返還及賠償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