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点符号
标点符号,书面上用于标明句读和语气的符号。“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组成部分,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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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的标点符号,在16世纪主要有朗诵学派和句法学派两个学派,主要是由古典时期希腊文和拉丁文演变而来,在17世纪后进入稳定阶段。俄文的标点是依希腊文而来,到了18世纪采用西欧的标点方法。
中国古籍印刷中自有标点符号。近人管锡华研究,指出古代中文标点符号发达,近代自欧美舶来了数种标点,与固有符号糅合,渐成今式[2]。日本在8世纪时,在阅读文言文(汉文训读)时,会使用训点(如返点)作为标点。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也将传统句读和西式标点相结合,逐渐形成现代日文标点使用方法。
东亚标点符号
编辑中文
编辑历史
编辑中国从先秦时代就已经有标点符号,可以从20世纪以来的考古文物中见到。[3]只不过这些符号没有统一标准,没有流传到后世。
商周时代,中国就已有标点符号萌芽了。在战国时代的竹简中,就可以见到“└”型符号,通常表示一篇文章的结束;又如“▄”作用就融合了现代的逗号与句号,用来表示断句。[4]汉代许慎把标点符号收入《说文解字》,收了“、”号(丶),解释:“有所绝止、而识之也。”还收了“𠄌”号(𠄌),解释:“钩识也。”清段玉裁注:“钩识者,用钩表识其处也。……今人读书有所钩勒,即此。”[5]
在古人的记载中,也提到了标点符号,《宋史·何基传》如:“凡所读书,无不加标点;义显自明,有不待论说而自见。”清章学诚《丙辰札记》考证:“点句之法,汉以前已有之。”《增韵》云:“凡句绝则点于字之旁,读分则微点于字之间。”因此,中国古代只不过没有用现代白话文的标点符号,而不是没有标点符号。
中国古代文书(文言文)一般不加或不常使用标点符号,而是通过语感、语气助词、语法结构等断句[注 1];有时会出现歧义、造成对文章字句的误解。例如清人赵恬养《增订解人颐新集》中“下雨天留客天留我不留”一句就有7种解释方法。
又因为古代文书普遍不加标点符号,会给未加训练者造成阅读的困难。因此,1919年11月29日,马裕藻、朱希祖、钱玄同、刘复、周作人、胡适等人联名提出《请颁行新式标点符号议案》;上海商务印书馆1919年2月出版胡适的《中国哲学史大纲》,是用白话和新式标点写作的第一部“新书”。1920年,在陈独秀、胡适等人的支持下,在上海经营一家小出版社的汪原标点、分段并出版《水浒传》,这是中国首次使用标点符号出版古典书籍。标点符号的使用,对汉语白话文的推广使用起了很大的作用。
1920年2月2日,中华民国教育部以《教育部训令第五三号》“令京师学务局、各教育厅、各高师校:据国语统一筹备会函送新式标点符号全案请予颁行等因前来查原案内容远仿古昔之成规近采世界之通则足资文字上辨析义蕴辅助理解之用合亟检同印刷原案 册令行该局厅校查照酌量分配转发所属学校俾备采用此令。附原案 册。教育次长代理部务傅岳棻”[6]。
195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标点符号用法》,9月26日全文刊登在《人民日报》。
1951年10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学习标点符号用法的指示》。
1987年4月,中华民国教育部再颁布《重订标点符号手册》。
1990年3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修订《标点符号用法》。
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在1990年版《标点符号用法》的基础上发布“GB/T 15834-1995 标点符号用法”。
1996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1995 标点符号用法”实施。
2008年12月,中华民国教育部发行《重订标点符号手册》修订版。
2011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5834-2011 标点符号用法”发布。2012年6月1日,“GB/T 15834-2011 标点符号用法”正式实施。
常用标点符号
编辑中文标点符号所占的空间大小,通常与汉字一样。由于两岸分治,标点符号的具体规范分为如下表两种。其中,香港没有成文的标点符号规范,但民间使用的基本和台湾标准相同,有时也会使用中国大陆标准,或二者混用。香港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词典(横式)大多句读点居中,使用和中国大陆相同的引号。
名称 | 符号 | 位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 | 中华民国教育部 | 别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中华民国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 中华民国教育部 |
句点 | 。 | 。 | 占一个字的位置,横式居左下,直式居右偏上。两个问号或惊叹号叠用时,占一个字位置;三个问号或惊叹号叠用时,占两个字位置;问号和惊叹号连用时,占一个字位置, | 占一个字的位置,居中。 | ||
? | ? | |||||
叹号 | 惊叹号 | ! | ! | |||
逗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正常) | “ ” ﹃﹄ |
「」 ﹁﹂ |
左右符号各占行中一格 | |||
(内部) | ‘ ’ ﹁﹂ |
『』 ﹃﹄ | ||||
括号 | 夹注号 | 圆括号 | () | 甲式:( )
乙式:—— ——[7] | ||
(非正规符号) | 方括号 | [] | ||||
六角括号 | 〔〕 | |||||
方头括号 | 【】 | |||||
—— | 占两个字的位置,中间不能断开,上下居中。两个省略号连用时占四个字位置并须单独占一行 | |||||
省略号 | 删节号 | …… | ⋯⋯ | |||
连接号 | 一字线 | - | 占一个字的位置,上下居中 | |||
短横线 | - | 占半个字的位置,上下居中 | ||||
浪纹线 | ~ | 占一个字的位置,上下居中 | ||||
· | .[注 2][8] | 占半个字的位置,居正中 | 占一个字的位置,居正中 | |||
双书名号 | 《》 | 左右符号各占行中一格 | ||||
单书名号 | 〈〉 | |||||
浪线书名号 | ﹏﹏ | 文字下方(直式时左方)画浪线 | ||||
__ | 文字下方(直式时左方)画线 | |||||
着重号 | . | 无 | 文字下方(直式时右方)画点。 | 无此用法。[注 3] |
引号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先用双引号“ ”,内部如需再引用,再用单引号‘ ’,若再需引用,使用双引号“ ”,以此类推。直式仍保持双引号在外,改用﹃﹄和﹁﹂。 [1]
- 中华民国教育部:先用单引号「」,内部如需要引用,再用双引号『』。而双引号内部又需要引用,则再用单引号,如此类推。直式用的符号为﹁﹂和﹃﹄。
日文
编辑日本的标点符号规范并不统一。政府文件中,仅逗号就有“、”“,”两种形式,日本官方公文以往直式文书用“、”,改用横式后,文部省规定使用“,”,但自治省颁布的却是“、”,而符号“,”则用于数字(全形)千位分隔。现除文化厅及裁判所外,官方乃至一般民间习惯同自治省。日语的读点横式时置于方格左下,直式时置于右上。另外还有一些标点的使用没有规范。
下表列举常见用法。
直式与横式
编辑中华民国 | 中国大陆 | 香港、 澳门 | 日本 | |
---|---|---|---|---|
逗号 句号 |
,。 置于中间 |
,。
科研文献可用 ,. |
,。 (无严格规范) |
横:、。或,。 置于左下 直:、。 置于右上 |
惊叹号 | ! 置于中间 |
! 横:靠左 直:靠右 |
! (无严格规范) |
! 置于中间 |
顿号 | 、 置于中间 |
、 横:置于左下 直:置于右上 |
、 (无严格规范) |
・(中黒) 置于中间 |
冒号 | : 置于中间 |
: 横:靠左 直:靠右 |
: (无严格规范) |
: 横:置于中间 直:旋转90° |
省略号 | ⋯⋯ 置于行中 直:旋转90° |
…… 置于底部 |
同左 (无严格规范) |
…或…… 置于行中 直:旋转90° |
引号 | 横:「『』」 直: ﹁ ﹃ ﹄ ﹂ |
横:“‘’” 直: ﹃ ﹁ ﹂ ﹄ |
(无严格规范) | 横:「『』」 直: ﹁ (无严格规范)
﹃ ﹄ ﹂ |
着重号 | 无此用法 | . 横:置于字下 直:置于字右 |
. 或、 (无严格规范,惟习惯上横时置于字上,直时置于字右) | |
专名号 下划线 |
_ 横:置于字下,直:置于字左 |
_ (无严格规范,惟习惯上横时置于字下,直时置于字右) |
英文标点符号
编辑- 句点 full stop:“.”
- 问号 question mark:“?”
- 惊叹号 exclamation mark:“!”
- 逗号 comma:“,”
- 冒号 colon:“:”
- 省略号 ellipsis:“…”
- 分号 semicolon:“;”
- 连字符 hyphen:“-”
- 连接号 en dash:“–”
- 破折号 em dash:“—”
- 括号 brackets:
- 引号 quotation marks:
- 双引号 double quotation marks:“"”
- 单引号 single quotation marks:“'”[12]
- 撇号 apostrophe:“'”
- 斜杠 slash:“/”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管锡华. 中國古代標點符號發展史. 成都: 巴蜀书社. 2002-10. ISBN 9787806593950.
- ^ 管锡华. 古代标点符号发展史论纲. 古汉语研究. 1997, (2): 59–64. ISSN 1001-5442. CNKI GHYY702.012. NSSD 1002484286 .
- ^ 林清源. 《簡牘帛書標題格式研究》. 台北: 艺文印书馆. 2006. ISBN 957-520-111-6.
- ^ 林琳. 古代标点符号微探. 文史杂志. 2005, (1): 64–68. ISSN 1003-6903. CNKI WSZI200501027.
- ^ 《政府公报》民国9年2月6日第1431号
- ^ 《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修訂版--夾注號. [2018-03-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5).
- ^ 教育部国语推行委员会. 《重訂標點符號手冊》修訂版--間隔號. 中华民国教育部. [2020-01-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05) (中文(台湾)).
- ^ Straus, Jane. Parentheses—Punctuation Rules. The Blue Book of Grammar and Punctuation. grammarbook.com. [18 April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4).
- ^ 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 15th ed.,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3, §6.104
- ^ Are curly braces ever used in normal text? If not, why were they created?. Stack Exchange. [24 April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08).
- ^ Zwicky, Arnold. Dubious Quotation Marks. itre.cis.upenn.edu. 29 January 2006 [21 December 2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4).
外部链接
编辑- (简体中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繁体中文)重订标点符号手册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华民国教育部
- (繁体中文)撰稿原则与稿件格式.标点符号规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华民国科技部
- (繁体中文)关于修订发布《标点符号用法》的联合通知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ISO基本拉丁字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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